2005 年初,被保险人为房屋向 A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 , 保险期限自 2005 年 1 月 10 日起算,为止。为增加家庭收入, 3 月 24 日,将临街的房屋出租给一个体户作为商店使用,双方在租房合同中规定 : 承租人必须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房屋,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火灾造成房屋损失时,承租人可以免责。为了尽到照管房屋的责任,向 B 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一日,在取暖使用电器时不慎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到严重损坏,屋内属于的财物全部化为灰烬。 此事故发生后,对于屋内财物的损失由 B 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疑义。但是房屋的损失赔付,产生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 : 对房屋,因是同一标的由二家保险公司承保,属于重复保险,二家保险公司分摊其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 : 此案中对于房屋而言,并不是重复保险,而是单独保险,不存在分摊损失的问题。请问 : 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 被保险人应如何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