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于2000年被北京市某酒店招聘为采购人员,酒店为某安排住宿,但某并没有住在酒店为其安排的宿舍,而是住在其与老乡租的房子。该酒店一直没有为某办理社会保险。2005年12月20日,从自己租住地坐汽车到公司上班,在上班途中被汽车撞伤。经北京市第三医院诊治,处置“左小腿截肢手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6级。某妻子无固定职业,有两个小孩读书,全靠某抚养。某于2006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医疗费15 485元,支付假肢费、复诊费11 750元;支付住院期间工资6 0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 528元;支付伤残津贴5 264元;支付一次性伤残抚恤金278 586元。该酒店认为,某没有服从安排,擅自在外面租房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同时认为,某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所享受的赔偿数额应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某没有服从酒店的安排擅自租房,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所造成的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