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H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2008年10月清污分流涵洞发生严重的渗漏;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责令铜矿厂限期整改;但是企业没有积极落实整改意见,而是在2010年3月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 2012 年7月3日,H矿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废水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附近河流,共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立方米,造成河流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012 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立方米,再次对河流水质造成污染。致使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 此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1 、H金铜矿实施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有哪些?具体方式是什么? 2 、当企业的现有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和民事赔偿时,应如何处理? 3 、在环境违法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中,情节和损害后果对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