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甲、乙双方决定合作开发某高层住宅楼,规划批准用地15000m2,建筑面积50000m2。合同约定甲方出地,乙方出建设资金,住宅楼建成后甲、乙双方按建筑面积的3:7比例分房。其中甲分得的部分定为自用住宅,不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乙分得的部分定为商品住宅,并于1994年10月30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了14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996年10月30日主体结构建至4层时,由于乙方原因停工。现法院判决拍卖乙方权益,甲方也同意同时委托拍卖其在该项目的权益。法院经调查确认,已完工程的建筑3000万元,至建成还需投入建筑费6600万元,自用住宅改为商品住宅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直接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不包含在拍卖价款中。经调查,该项目附近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新拍卖熟地楼面地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问: 该项目整体拍卖时竞买人的最可能出价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