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同样,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 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犯罪行的继承人。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起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未成年人也不得参与公务。 世代相传的习俗应受到尊重和服从,但其有效性不应凌驾于理性或法律之上。 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选方式。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则可以通过拷问迫使他供出同谋与罪行。然而在涉及与王侯有关的叛国罪时,如果需要提供证词,且为情势所适,则所有一例外地应接受拷问。拷问不应完全听从原告的要求,而应本着合理与节制之原则。 一一摘自古罗马《民法大全》 材料二“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之的标准。”“真正的法律,是广泛流传于所有人之中的、永恒不变的、与自然和谐一致的健全的理性。为了避免法令违背这个法则,宗教决不能禁止或部分废止它,我们也无权通过元老院或人民使我们自己不受约束。” 一一古学家西塞罗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中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