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区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9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成交价1380000元、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前的运输保险费及相关费用20000元,支付货物进口后的保险费用20000元,缴纳关税280000元。因管理的不善的原因,在自海关运往单位的途中,意外损失了35%的化妆品,已经申报了保险赔偿。剩余的化妆品用于生产加工A化妆品。 (2)以价值8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同市的其他工厂加工化妆品,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55000元,受托方按规定代收代缴了税金。 (3)当月委托B公司代销A化妆品,发出货物,不含税售价为1500000元。 (4)当月企业为修建浴室耗用材料,领用上月购进修理备件材料200000元。其中运费成本为2800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从农民手中购入药材一批,收购凭证注明支付价款100000元;直接运往某个体加工企业加工药物化妆品,加工后支付不含税加工费40000元,取得专用发票。收回后全部销售,取得含税收入352152元。 (6)销售B类化妆品21500件,不含税单价58元,发生不含税运费支出2000元,取得了国有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1000件B产品用于公益性捐赠,营业外支出账户按成本列支公益性捐赠发生额7000元: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0元,该批材料月末未入库。 (7)从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一批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5000元。 (8)从自来水公司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720元,其中20%的自来水用于职工浴室。 (9)月底,因资金紧张,B公司协商,就代销化妆品事宜,提前支付50%的款项,B已经将转账支票交付该公司。(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申请并通过认证,进口关税为20%;进口化妆品全部被化妆品生产车间领用: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计算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