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 2005 年 7 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 16 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 10 ,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经查: ( 1 )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 5 以上的业务、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 2 )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 2 债务; ( 3 )水果店的财产价值 10 。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1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 2 )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认定?为什么? ( 3 ) 如果银行、、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