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建筑幕墙工程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发包给甲幕墙施工企业承包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外墙石材幕墙所用的石材,甲公司向石材加工厂订购,并由该厂负责现场安装工作。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无施工资质。 事件二:本工程采用张拉杆索体系的点支承玻璃幕墙,由于技术较复杂,建设单位指定由乙公司分包施工,工程价款直接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甲公司认为本公司具有施工上述工程的能力,不需要进行分包。作为专业施工企业,只同意把自己承包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乙公司,而不同意乙公司直接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 事件三:因幕墙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局部墙面漏水,造成正在施工的部分室内装修地毯、壁纸等霉变,室内装修单位要求赔偿损失。幕墙施工单位认为,幕墙工程还在施工阶段,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承担室内装修的损失的义务。但对于部分经过监理公司验收已拆除脚手架的幕墙,在脚手架拆除后发现局部墙面有渗水的,同意合理承担部分损失。 事件四: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本工程因变更设计引起工程量增减较大的有两项:一是隐框玻璃幕墙减少500;二是原设计没有铝板幕墙,设计变更后增加600。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提出了调整这两个项目的综合 单价。 问题: 1.事件一中该石材加工厂可否承担石材幕墙的安装任务?为什么? 2.事件二中甲公司不同意建设单位指定将张拉杆索体系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分包给乙公司施工,也不同意乙公司与建设单位直接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理?为什么? 3.事件三中甲公司对幕墙质量问题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除了已经赔偿部分损失外,它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4.事件四,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对工程量增减的工程项目应如何调整综合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