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造船厂(一般纳税企业)与鼎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造合同WY,承建一艘船舶。合同总价款为678.6(含增值税),完工时间为2001年8月31日;同时规定,该合同若能提前2个月完工,且工程优良,则另支付奖励款23.4(含增值税)。工程于1999年2月开工,最初预计工程总成本为550;至2000年底,由于钢材价格上涨等因素将工程预计总成本调整为600;2001年6月25日工程完工,经验收确认工程优良,鼎立公司同意支付奖励款。合同期间每年发生的成本、结算的合同价款及实际收到的价款如下表: (单位:) 假设该合同适用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 根据上述有关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新华造船厂签订的该项建造合同属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