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贷款,于2016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E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问题: (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