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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甲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闲置的1号旧厂房出租给乙作为经营门面,租期六年。但未约定房屋维修义务的负担。房屋后,同意对房屋进行了内部装修。2007年8月1日,当地发生特大暴雨,因房屋年久未维修而漏水,造成乙财产损失30万元。同年11月1日,乙同意,在办理了合法建设手续后,将l号旧厂房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负担未达成一致。2008年6月1日,甲因生产需要,银行借款200万元,约定同年12月1日还款。甲以扩建后的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作为保证人,约定丁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还清本息为止。还款期到后,甲未能还款。法院查明,(1)甲股东会决议规定,厂房出租股东会特别决议;(2)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租赁房屋,戊以100万元拍得房屋;(3)在拍卖前五日,甲通知了乙,但乙并未参加竟拍。(中南财大2010年研) 问: 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