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8 月 6 日 , ( 以下称 “ 买方 ”) 与某计算机器材商店 ( 以下称 “ 卖方 ”) 签订《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买方向卖方购买售价为 11500 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买方先交付预付款 1500 元,余款在提货时一并付清;交货时间为 8 月 22 日 之前。但直到 8 月 30 日 卖方才通知买方提货,买方则提出,由于卖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该笔记本电脑是准备送给自己的外甥女考上北京某重点大学的礼物,本打算在她启程去北京的 8 月 23 日 这天送给她,现在外甥女已到北京,自己购买电脑的目的即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卖方诉讼到法院,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买方则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 1500 元预付款。 问:法院应当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