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014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014年9月5日,甲公司在B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2014年9月10日,甲公司以自己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现金支票,并于次日向B银行提示付款,要求从其一般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30万元,B银行的工作人员审查后拒绝为甲公司办理现金取款手续。2014年9月15日,因异地结算需要,甲公司拟在异地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公司可以根据结算需要不同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该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不得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