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月1日成立于某市中心,前期开办费支出计40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企业所涉及货物及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 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6年财务数据显示: (1)主营业务收入18000,主营业务成本10000,设备租赁收入500,相应的租赁成本支出300,税金及附加200。 (2)管理费用1200,其中,研发费100,业务招待费55,坏账准备 30(企业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1000,期初余额为0;因购货单位破产发生坏账损失6),本期摊销开办费100。 (3)营业费用3000,其中,广告费支出400,差旅费180(其中80为招待重要客户旅游费),直接列支的销售人员下半年提成工资90。 (4)财务费用280,其中,向商业银行贷款1200,年利息支出60,经批准向职工集资借款500,年利息支出40。 (5)营业外收入120,为接受其他企业捐赠材料的价值,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营业外支出100,为以外购材料一批捐助灾区建设,成本 100。 (6)企业总职工人数195人,其中,在建工程人员10人。全年工资总额500(上半年200、下半年300),三项费用92.5。当地上半年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 800元/月。企业设有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已上缴并取得工会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期末无余额。上述资料中管理费用及营业费用金额不包含工资及三项费用。 (7)2005年3月收取包装物押金12,至今未收回。因合同约定期限为两年,所以,企业尚未进行任何处理。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税所得额; (2)计算坏账准备应调整的税所得额; (3)计算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整的税所得额; (4)计算开办费、广告费支出应调整的税所得额; (5)计算当期税前可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6)计算当期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 (7)计算企业当期税所得额; (8)计算企业当期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