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1月1日,杰伦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抵押物为购买的汽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宝马汽车一辆,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杰伦又用该汽车提供质押,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31日,随即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并将汽车交付给,在质押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到期无法归还欠款,宝马汽车所有。 随后将对杰伦的债权转让给,并将宝马汽车交付给,通过邮件的方式通知了杰伦。 问题: 1 、万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杰伦的抵押权是否已经成立并生效?并说明理由(8分) 2 、对杰伦的质押权是否成立并生效?并说明理由 (8分) 3 、若现在汽车的价值仅剩余20万元。杰伦对万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的欠款均未清偿,现谁有权就宝马汽车的价值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8分) 4 、与杰伦质押合同中关于若到期无法归还欠款,宝马汽车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8分) 5 、随后将对杰伦的债权转让给的行为是否成立?质押权是否同时转移给?并说明理由。 (8分) 6、简要说明我国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几种。(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