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 : 事实劳动关系遭否认 女士诉称,其于2013天4月1日入职百货公司,一职。在职期间百货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7月31日公司以内部领导变动为由口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女士认为权益遭到侵害,遂提起仲裁。 百货公司辨称,公司与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与员工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也没有设立经理助理的岗位。 庭审中,女士为证明自己属于百货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出具了银行交易明细表,原公司同事的证人、证言及同事的银行对账单等证据,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百货公司存在按月向女士支付款项的事实。 百货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对抗。经进一步审理认定,女士与百货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百货公司支付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问题:为什么企业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