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公司与香港B公司在双方订立的焦炭购销合同仲裁条款中约定:“无论是自然产生的和/或任何方式与合同或合同的解释或履行有关的任何可能会被提起仲裁的争议,香港提起并依照国际商会规则和英国法来进行。在分歧或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确定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可就争议的分歧提起仲裁。仲裁费用由仲裁中失败的一方承担。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在履行中香港B公司以货物不合格为由拒收货物并要求中国A公司赔偿损失,同时将此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简称ICC)。按照ICC规则组成的仲裁庭经审理后在香港作出裁决,裁定中国A公司败诉并承担90%的仲裁费。由于中国A公司未能自动执行此裁决,香港B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裁决。 问题:我国法院是否有义务强制执行此裁决?